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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龙舟联合会章程

2008-10-23 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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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开始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定义
    联合会的名称为亚洲龙舟联合会。该联合会的缩写形式为ADBF。
    第二条 权限
    亚龙联的权限为管辖龙舟竞赛运动。它在国际龙联(1DBF)的指导下,在亚洲和大洋洲地区独立,而有组织地发展龙舟运动。
    第三条 总部
    亚洲龙联总部设在秘书长或司库所在国。
    第四条 宗旨和目的
    1、维护和保持龙舟竞渡的亚洲和大洋洲文化、历史和宗教之传统。
    2、作为一种体育运动在亚洲促进和发展龙舟竞渡,包括传统舟的竞渡运动,并推进无龙舟竞渡的国家和地区发展这一运动和建立龙舟协会。
    3、保证亚洲锦标赛实施适合于龙舟竞渡运动发展的比赛规则。
    4、制定竞赛日程。在亚洲和大洋洲地区举办向所有会员协会开放的锦标赛和国际比赛。
    5、举办向所有会员协会开放的教练员和裁判员训练班。
    6、应邀协助在本地区所有的龙舟比赛,会议及其他有关的活动。
    7、根据会员协会的建议,向国际龙联作出提议,以改进龙舟竞渡运动。
     8、收集会员协会和在会员协会之间交流关于龙舟比赛的情况,以鼓励龙舟竞渡的普及和发展。
    第五条--加入组织
    该联合会可加入国际龙联和任何得到国际上承认的地区或国际的龙舟协会和联合会。
    第六条 无歧视
    亚洲龙联不许有政治、宗教或种族歧视,亚洲锦标赛只在那些保证所有会员协会均参加的国家和地区举办。
    第七条 主管协会的自治
    亚洲龙联不得介入纯属于国家或地区性的问题。它须允许其会员协会行使其自治权。
    第八条 会徽
    亚洲龙联的会徽及其使用情况得在细则中有所规定。
    第九条 语言
亚洲龙联的正式语言为中、英文。在代表大会上使用其他语言须得到执委会的批准,或在其他适当场合使用其他语言须得到会议主席的批准。

第二章 委  员  会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
    亚洲龙联由执委会管理,该执委会由主席,3名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和3名委员组成。
    除去特殊情况,亚洲龙联只要有主席和执委会另一名成员的签字即可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 执委会成员的选举
1、 执委会的成员将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4年一届。他们可以连选连任。执委会的成员系名誉官员。
2、 执委会的成员按照顺序退休。主席和一名副主席同时退休,秘书长、司库和另外两名副主席两年后退休。
    第十二条 会议的数量和频率
    执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
    在执委会会议开始前至少60天,秘书长或司库必须将会议通知连同会议议程一并发送给执委会的成员。
    第十四条 定额人员
    4人构成执委会会议的定额人员。
    第十五条 主席
    主席主持执委会的所有会议,如主席缺席,可由元老副主席主持(如资格相同,年龄最大的主持)。
    第十六条 表决
    执委会会议的提案均用举手方式表决,除非主席另有指示。
    第十七条 多数
    除非另有规定,表决会议通知中的全部提案只需要出席会议并有权投票者的简单多数即可。
    第十八条 主席投票
    除去他/她自己的一票之外,会议主席将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投第二次或决定性的一票。
    第十九条—一对未通知的提案表决
    在会议前未通知的提案,在会议主席的同意下,须进行讨论。对于这样提案的表决需要出席会议并有权投票者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二十条  书面决议
    陈非另有规定,一份书面决议(可以由几个相类似的文件组成)发给了执委会的全部成员,并且大多数成员签了字表示他们同意这一决议,该决议即像执委会会议如期召开所通过的一样有效。但至少要有4名执委签了字同意此决议。
    第二十一条 权利和义务
    执委会负责管理亚洲龙联的事务。除去在章程其他部分给予的权利和义务外,该执委会将有如下的权利和义务:
    1、以其主席或某一成员的身份,保证亚洲龙联的代表性。
    2、使其成员不断了解亚龙联的事务。   
    3、准备和发放代表大会召开的通知。
    4、贯彻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代表大会提出政策性的提案,以供考虑。
    5、负责亚龙联的行政和财务管理。为达此目的,执委会可以具有拿酬金的人员的行政办公室。
    6、如认为合适的话,可指定和解除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主席以及组成小组委员会的成员,或亚龙联成员的代表。
    7、将执委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调整他们自己的程序和指定额外的小组委员会成员(其成员必须是亚龙联成员或成员的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授予小组委员会。如果这些授权在每种情况下都有具体规定,小组委员会认为合适,即可以进行这些授权。
    8、根据执委会不同时期决定的条件,可以指定某人为亚龙联的名誉主席,或名誉副主席。
    9、指定和解除顾问或其他这样的人、名誉的或其他类型的人。他们可以被邀出席执委会或小组委员会会议,但是在会议上无权表决。
    10、根据章程和亚洲锦标赛的竞赛规则和规程,认为有必要时,可制定和采用竞赛细则。
    会员协会可以在代表大会上对某些决议提出申诉。
    11、保证亚洲锦标赛组织工作在适当的水平上,总而言之,保证所有项目的比赛的举办要在亚龙联的领导之下。
    12、对关于亚洲锦标赛的章程、规则和规程的规定而产生的申诉或争议作出解释和裁决。对其解释和裁决将不得提出申诉。
    13、对那些在地区锦标赛或比赛期间违犯了比赛规则,或拒绝遵守所给予的一些规定,或不适当的方式,或辱骂的批评的会员、官员或运动员,给予任何必要的处罚。
    13、1在亚洲锦标赛中,根据第56条在听取了所有有关方面的证明之后。执委会可能给予处罚。
    13、2在亚洲比赛中,负有责任的会员国得向执委会呈交一份关于已经采取措施的报告。如执委会根据第56条在听取了所有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处罚的措施。
    14、决定和解决与亚洲和大洋洲龙舟运动有关的所有问题和争  议,这些问题和争议有可能向它提出以求得决定和指示。
    15、决定影响或关于亚龙联或其成员的所有具有国际性的问题。
16、制定和实施该联合会行政管理和管理的规定,以及在亚洲地区龙舟赛,包括龙舟竞渡、比赛和锦标赛的组织、开发、管理、管辖、举办和资助等方面的规定,并有权改变、修改、替代和撤消这些规定。所有这些规定使用于所有的会员。
    第二十二条 小组委员会
    在执委会的领导之下,设立四个小组委员会:竞赛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市场和推广委员会及会员委员会。
    1、亚龙联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司库是小组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在小组委员会上均没有表决的权利,除非另有特殊规定。
    2、执委会指定的小组委员会对会议的进行和决议均作会议纪要,并将纪要的拷贝交秘书长或司库。
    3、如不是小组委员会的成员或不是亚龙联会员所指定的代表.这样的人不得和不能在小组委员会里工作。
4、在小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上对提案的表决均用手势进行,除非会议主席另有规定。除去他/她自己的投票之外,会议主席在投票相等的情况下可以投第二次或决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三条 职位空缺
如果执行委员会有职位空缺,执委会将代替相关成员直到下届代表大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级别
亚洲龙联由会员和会友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员数量
    亚洲龙联可注册的会员数量不限。
    第二十六条 会员资格
    如下的组织可选入会员的其中一个级别,即:
    1、所有联合会的发起成员均自动成为会员。
    2、任何国家和地区协会与其会员,包括在其国家或地区的龙舟俱乐部的大多数,并已被其国家或地区的综合性体育权威机构所承认的管辖其国家或地区的龙舟运动的机构,并且它的章程与亚龙联的章程相符合,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3、那些没有上述承认协会可以向亚龙联申请成为会友。
    第二十七条 入会申请
    1、除非一协会向亚龙联递交了会员申请书及所描述的材料,任何协会将不得接纳为会员。所有会员申请须用书面的形式,并包括执委会当时规定的材料。
    2、每一国家/地区只能有一个级别的成员。
    第二十八条 接纳会员。
    1、具备资格的国家或地区协会可以申请,并在执委会会议大多数的代表出席及代表大会正式接受的情况下成为正式会员。
    2、其他国家或地区协会不具备会员资格,可以申请并在执委会会议大多数的代表出席及代表大会正式接受的情况下成为会友。
    3、未被执委会批准的入会申请须推迟解决并报给亚龙联会员,以备下届代表大会上考虑。
    4、某协会的入会申请被拒绝后,该申请将在被拒绝之日后12个历月后再被考虑。
    第二十九条 会员入册
    秘书长或司库使会员入册是根据某协会被批准之时起进行,将    其会员的名称和地址注册下来,
    第三十条 权利和职责
    1、除去会友,所有会员,均有选举和被选权。
    2、成为会员的每个协会必须遵守亚龙联的所有规则和联合会细则,不管是列入现有规则,还是任何赋予的权力。
    3、同意接受亚龙联的权力机构的决议是具有约束力和最终的。在此方面承认驻洛桑的体育仲裁法院为唯一可能的外部司法机构。
    4、交付代表大会规定的每年的会费。
    第三十一条 会费
    会员每年会费的交付须按执委会届时的规定数目和在每年1月1日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不交会费会籍的暂停和终止
    1、在超过交付日期三个月之内将自动暂停会籍,在未交付阶段这种暂停一直继续。
    2、在超过交付日期一年之内将自动停止亚龙联的会员资格。
    3、在会员交付了所欠之会费后,执委会有权恢复其会员的会籍。
    第三十三条 暂停或终止会籍的提案
    1、除去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不交会费的会员暂停和终止会籍),执委会有权(无论何种性质)暂停任何会员的会籍。
    2、暂停或终止会籍的会议通知,连同其理由得在会议召开前至少40天通知有关会员,其会员有权派代表出席会议,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其情况。
    3、除非在执委会会议上,任何暂停或终止会籍的提案,将不得予以考虑。这种提案除执委会会议出席会议成员的2/3多数,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提交给代表大会认可。
    第三十四条 将辞呈通知联合会
    希望辞职或退休的成员须通知联合会总部的秘书长或司库,但  是无权索回会费或其中的一部分。秘书长和司库在辞呈提交三个月内通知执委会和其他成员。
    第三十五条 开除
    如果某会员连续未完成作为一个亚龙联会员的规定的条件,并且在执委会规定的日期内也未改变其现状者,代表大会可能开除该会员,除非提出可以被执委会接受的正当理由。
    第三十六条 暂停会籍和终止会籍的后果
1、一旦某会员的会籍被终止,秘书长或司库会尽快将该会员的名字从会员注册薄上删除,并通知该会员其会籍已经被终止。
    2、在某会员被暂停会籍期间,该会员将被停止享受该联合会会员的权利和特权,不得参加联合会组织、赞助、管理、主办、批准或控制的任何龙舟比赛或锦标赛。
第四章 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是亚洲龙舟联合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亚龙联的活动是在其代表大会的管理之下。
    第三十八条 组成和主席职务
    代表大会须由执委会认可的联合会正式会员和会友的代表组成。亚  龙联的主席将主持会议,如缺席可由有资格的副主席(如资格同等者,可由年长的)主持大会。
    第三十九条 代表
    l、每一会员和会友有权最多派2名代表出席代表大会。
    2、会员和会友任何时间均可改换其代表,但是如果他们的代表已代表另一会员,这名代表即不能代表他们自己的协会,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不得由执委会成员代替。
    3、每个代表必须是会员国家的公民。他或她必须能够出示其正式文件(护照或身份证)来证明其公民身份,他或她也必须能够立即提供其当局的证明(由其协会主席或秘书长签字或盖章的)。在特殊情况下,执委会可以按实际情况处理。
    第四十条 通常代表大会
    通常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最好是在亚洲锦标赛或  其他国际比赛的时候和地方举行。
    第四十一条 特别代表大会
    当通常代表大会或执委会决定后,或至少有1/3的会员和会友以书面形式向执委会提出,须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会议通知
    秘书长或司库须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三个月的时候发出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必须包括会议议程。如有必要,联合会的帐目,财政报告,预算和任何要讨论的问题须加在会议通知里。
    第四十三条 会议议程
    代表大会的通常会议议程须包括如下项目:
    1、代表大会的开幕
    2、代表的证身和其当局的确认
    3、指定代表大会期间的选票检查人
    4、上届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的确认
    5、主席的报告
    6、小组委员会主席的报告
    7、帐目、财政报告和审计员的报告
    8、帐目的批准
    9、决定年度会费
    ]0、以后两年的预算
    11、亚锦赛
    12、下届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地点
    13、指定负责下面一年:的审计员
    14、申请入会的报告和表决
    15、根据第二十一条所提出的对执委会决定的申诉
    16、个别提案
    17、其他事宜
    如有必要。执委会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可以加在会议议程之中:
--对章程、竞赛规则和锦标赛规程的修改意见
--选举
    第四十四条 报告
    代表大会可以指定某人作某些事务的报告,也可以要求执委会将对某些问题的看法上呈代表大会,以便给予进一步的考虑。
    第四十五条 个别提案
    1、会员或会友可以将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执委会。如果这些提案是在下届代表大会之前至少60天以挂号形式的邮件寄出,这些提案在代表大会上将被考虑。如在此日期之后寄出,这些提案将在下届代表大会上考虑。邮戳将作为邮出日期的证明。
    2、如有紧急事情。该事情未被列入议程,但经出席会议成员的2/3多数允许的话,仍可提交给代表大会讨论。
    第四十六条 对章程、竞赛规则和亚锦赛规程的修改
    1、对章程、竞赛规则和亚锦赛规程的修改只能在通常代表大会,或在亚锦赛举办后的一年的特别代表大会上进行,并在亚洲锦标赛第二年的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2、对上述的修改必须经出席会议代表的2/3投票决定。
    第四十七条 申诉
    根据第二十一条提出对执委会决议的申诉,必须在代表大会举行之前用挂号信邮寄,并至少在代表大会举行前15天亚龙联秘书长或司库收到此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帐目审计
    代表大会须指定两年一度的审计员负责亚龙联帐目的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有效数额
    会议的有效数额为该联合会总会员数目的一半。如果在会议决定开始时间半小时之内,不到有效数额,会议须解散,或会议主席在与会者协商后而推迟到一个指定的其他日期、时间和地点。在这一推迟的会议上,出席的会员,不论数额多少,均有权决定所有能够讨论过的问题。
    第五十条 休会
    会议主席可以在与与会者协商后将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地点改变。但是不能处理原来会议所剩问题之外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投票
    在代表大会上可以举手表决决议,除非会议主席要求,或出席会议的代表至少有1/3提出由秘密投票的方式决定。
    第五十二条 投票相等
    在投票相等的情况下,除去他/她自己的投票之外,大会主席可以投第二次或投决定性的一票。
    第五十三条 生效期
    代表大会的决定在秘书长或司库传达给得会员时立即生效或从代表大会决定的时间起生效。
    第五十四 荣誉
    代表大会可以授予为亚洲和大洋洲龙舟事业贡献突出的任何人士  名誉头衔和证书。他们以名誉的身份行事。
   
第五章 财  政
   
第五十五条 收入
    1、亚洲龙联的收入来源于会员每年的会费、制裁费、商业赞助、罚款和捐赠。
    2、亚龙联的财政年度从每年的一月一日开始到十二月三十一日。
    3、会员应该每年交会费,会费的金额由代表大会定,每年会费应在3月31日前交清。
    4、举办由亚龙联批准的比赛或锦标赛的国家应将其从该比赛或锦标赛所得收入的一定比例上交亚龙联,比例多少由代表大会定。
    5、代表大会指定一名审计人员,任期二年。他或她的职责是在交给执委会之前审计帐目并列出上一年度的财务清单。
    第五十六条 亚龙联基金
    为在亚洲进一步推动和发展龙舟这一体育活动,亚龙联将建立亚洲龙舟基金会,基金会由章程的细则管理。
    第五十七条 银行帐号
    亚龙联的银行帐号应设在秘书长或司库所在国。
第六章  处罚措施
    第五十八条 处罚
    对违反亚龙联章程、比赛规则和规程的会员协会由执委会,根据其违反的程度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如下:
    1、书面警告;
    2、书面警告,并通报全体会员协会;
    3、书面警告,并由执委会决定处以罚款,处罚结果可通报或不通报全体会员协会。
    第五十九条 中止
    作为处罚措施,执委会可向代表大会建议中止或暂停某个会员的会籍。
第七章 竞  赛
    第六十条 竞赛
    1、亚洲龙舟锦标赛应每二年举办一次,锦标赛的日期,地点由代表大会决定。
    2、锦标赛应与举办国本国的锦标赛结合在一起。
    3、如举办其它国际或地区的比赛,进展报告(包括规程和其它相关的信息)应提供给亚洲龙舟联合会。
   
第八章  执委会官员的职责

    第六十一条 主席的职责
    1、由执委会决定,在地区和国际或其它机构中代表亚龙联
    2、主持执委会会议和代表大会
    3、批准各种会议和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在执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批准协会的支出费用。
    4、可根据执委会的决定,受协会委托签署所有的协议和合同。
    第六十二条 副主席的职责
    根据章程第十五条,在主席不在的情况下承担主席的职责。
    第六十三条 秘书长的职责
    秘书长应负责会员注册簿的更新并确保执委会会议和代表大会的程序记录准确,特别要注意记录包括:
    1、出席每次执委会会议和代表大会的执委及会员的姓名。
    2、每次执委会会议和代表大会的决议及程序。
    3、执委会官员的选举及任命和所有下属委员会主席的任命以及其它执委会和代表大会的任命的决议和程序。
    第六十四条 司库的职责
    司库负责监督联合会的收入、债务的解决以及管理帐务和基金,并在执委会的指导下将审计过的帐目公开。
   
第九章 一般情况

    第六十五条 亚龙联印章的使用
    除非执委会批准,任何证卷、文件均不得加盖亚龙联印章。执委会可随时制定有关使用亚龙联印章的规定。在这些规定出台之前,所有证卷、文件需盖协会章时,须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中的任意二人签署。
    第六十六条 亚龙联财产的运用
    如果不是真正付给为亚龙联工作的官员或职员或者亚龙  联的会员或个人应得的报酬;那么,亚龙联的收入和财产只能使用于推动章程第五条所指出的亚龙联的宗旨,而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以红利、奖励或其它为业已成为亚龙联会员的个人或组织创益的形式支付或转让亚龙联资产的任何一部分。
第十章 解  散
    第六十七条 解散
    只有参加为此目的而召集的特别代表大会的代表4/5投票赞成,亚龙联的解散才有效。而且,必须有2/3的成员的法定人数。
    第六十八条 资产
    如果亚龙联要解散,将授权执行委员会将亚龙联的资产平均分给投票时亚龙联所属的会员和会友。
    第六十九条 例外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会员都不能宣称资产有自己的多少份额,不再是亚龙联会员的不再享有分享亚龙联资产的权力。
   
第十一章  结  论

    第七十条 总结
章程于2002年7月27日在日本相生市召开的亚洲龙舟联合会第6届代表大会上修改,从2003年1月1日开始生效。
   
亚洲龙舟联合会
          主    席            秘  书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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